《湘西自治州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解读
近日,我委制定《湘西自治州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制定本《基准》。
二、制定目的
通过制定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进一步规范湘西自治州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行为,切实做到违法情节描述清晰、准确,最大限度地约束行政执法机关,特别是一线执法人员的执法随意性,确保“零自由裁量”,真正体现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理念。
三、制定原则
1、根据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将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处罚幅度,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的原则,进行合理分解和细化,并根据由轻到重的标准划定为一般违法、较重违法和严重违法三个阶次。
2、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时遵循的原则是:下位法服从上位法,上位法律规范优先适用;同位法律规范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同位法律规范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涉及多部门执法的法律法规,只规定卫生健康部门的行政执法裁量基准。
四、制定内容
本《基准》在《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基础上进行一定的调整,修改的内容为《消毒管理办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两节内容,新增加的内容为《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职业病防治法》增加了监管职责移交后的条款。
经反复研究和修改,《基准》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我州实际,本《基准》已报州司法局审核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