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学校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案

以案释法:学校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6-14 字体大小:

一、案情介绍

2022年9月7日,某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某校生活饮用水进行监督抽检,水样送某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现场检查发现该校自行抽取、储存地下水,储存后经管网向师生供应生活饮用水,水源周围存在污水管道、污水槽和生活垃圾等污染源,经管道向在校师生供应生活饮用水;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该校生活饮用水“菌落总数”检验结果为“2.4×103CFU/mL”。12月,执法人员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罚款四千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完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及时结案。

二、释法评述

本案是一起学校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案件。

涉及法律法规:

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三、案件评析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目前广大农村地区的饮用水卫生安全现状。需要重点关注学校饮用水安全问题,卫生健康与教体行政部门须进一步加强协作,加大投入,建立健全水质监测机制,定期开展水质检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督促学校配备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并保证连续正常运转;指定专人负责饮用水安全管理工作,完善水源巡查、水质净化消毒、管网维护等相关记录;加强饮用水卫生知识宣教,普及健康饮水常识,培养正确饮水习惯,保障师生饮用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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