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某医师未按规定开具药品处方案
一、案情介绍
2023年6月,某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人员对某医院门诊处方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院某医师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处方的违法行为,具体存在以下问题:1.处方中的患者一般信息填写不完整;2.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超过7日常用量,未注明延长处方用量时间的原因。3.给同一患者同一天分多次开具麻精药品,药品总量超剂量。
执法人员对上述处方进行了取证复印,提取了相关资质证件和涉案相关药品说明书复印件,并制作了《现场笔录》。
后经过立案查处,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完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及时结案。
二、释法评述
(一)违反法律:《处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处方管理办法》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二)处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四)项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四)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三、案件评析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医师未按规定开具药品处方案,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调查取证充分,证据链完整。
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规范书写处方,提高医疗文书质量,是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保障。
杜绝不规范门诊处方,减少用药不合理处方的产生,对提高门诊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