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问卷调查

湘西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卫健委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0-29 19:00:18 字体大小:


各县市卫生健康局、委机关各科室

按照《湘西自治州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工作安排和要求,结合全州卫健委工作实际,经征求各相关业务科室意见,现制定《湘西自治州卫健委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请委机关相关科室认真贯彻落实,各县市卫健局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湘西自治州卫健委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湘西自治州卫生健康委

                                                                  2021年10月25日

湘西自治州卫生健康委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决策部署,持续全面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着力提高政务服务能力,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加快改善营商环境,根据《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州政办发〔2021〕8号)精神,结合全州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更快更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创业为导向,以社会普遍关注的领域和事项为重点,县市卫健局、各相关科室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卫生健康行政清楚告知、企业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切实解决企业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全州范围内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或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外,原则上都应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二、工作步骤

(一)制定细化方案

县市卫健局、各相关科室要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本方案要求,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合理安排进度,精心组织实施。

(二)编制目录清单

县市卫健局、各相关科室要认真对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逐项梳理,做到底子清、数据准、情况明,确定告知承诺事项范围。认真编制清单(即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明确承诺内容。

对明确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应严格遵照执行。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须具有法律、法规、决定的依据。不得将应取消的证明事项以施行告知承诺制的方式进行处理。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优先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公布目录清单

县市卫健局、各相关科室经讨论评估后,统一在各自门户网站公布本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根据法律法规修改、废止等情况,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四)规范工作流程

各相关科室、县市卫健局应依据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做到制度先行、流程规范。对开展告知承诺的各类证明事项,按照内容完备、逻辑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制作告知承诺格式文书,并通过服务场所、网站和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下载。告知承诺格式文书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申请人和行政机关基本信息、行政机关告知内容、当事人承诺等。行政机关告知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行政机关告知的内容应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申请人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告知承诺需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对申请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或不便进行书面承诺的,可依据手段合法、技术可靠、风险可控的原则,探索采用录音、录像等电子方式取得申请人承诺。

告知承诺书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各相关科室、县市卫健局认为申请人的告知承诺书要素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进行补正。要结合“放管服”改革“一网通办”系统的要求,完善相关业务平台系统,统一添加告知承诺制模块,建立网上提交告知承诺书的相关制度,协同推进线上线下办理流程。     

三、工作运用  

(一)加强事中事后核查。要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可以采取自行或者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依托在线平台、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核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处理等方式进行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要利用数据共享服务平台暨大数据管理中心、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以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执法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

(二)加强信用监管要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

(三)强化风险防范措施。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除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以外,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四)把握实施条件。要准确理解把握政策实质,切实增强执行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县市卫健局、委相关科室不得以提供信用记录证明材料为由增加申请人的证明负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卫生健康局要切实加强对本县市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抓好组织实施。各县卫健局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县市卫健系统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各县市卫生健康局要加强对本县卫生健康系统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本系统推行告知承诺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本县卫健系统内适时复制推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典型经验做法。

(二)开展培训宣传。要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要加强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宣传,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等,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督促检查。要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底绩效考评体系,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问责。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

相关科室、县市卫健局要以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为重要抓手,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改革时,方向要明确,步骤要扎实稳妥。对目录清单的动态调整应及时向各县市司法行政部门报备。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各县市司法行政部门。     

件: 1. 湘西州(卫健部门)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卫健委范本)

3. 湘西自治州卫健委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附件1:

湘西州(卫健部门)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202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自然人):

姓     名: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证    号:

(法人或其他组织)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证件类型:证号: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

名     称: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 系 人:州卫健委窗口 联系方式:0743-8227352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二)证明用途:可提供医疗服务的场所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证明的内容:证明医疗机构所使用的场所合法性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应当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将纳入信用记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完成整改或者具备场所条件;

(四)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机关:州卫生健康委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202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202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自然人):

姓     名: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证    号:

(法人或其他组织)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证件类型:证号: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

名     称: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 系 人:州卫健委窗口 联系方式:0743-8227352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二)证明用途:确定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名称准确(唯一)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四)证明的内容:确定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名称(名称合法)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应当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将纳入信用记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完成整改或者具备场所条件;

(四)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机关:州卫生健康委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202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202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自然人):

姓     名: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证    号:

(法人或其他组织)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证件类型:证号: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

名     称: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 系 人:州卫健委窗口 联系方式:0743-8227352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报告

(二)证明用途:合理性、卫生要求、安全性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四)证明的内容:合理性、卫生标准、安全保障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应当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将纳入信用记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完成整改或者具备场所条件;

(四)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机关:州卫生健康委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202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202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自然人):

姓     名: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证    号:

(法人或其他组织)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证件类型:证号: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

名     称: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 系 人:州卫健委窗口 联系方式:0743-8227352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二)证明用途:确保饮用水不被污染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四)证明的内容:证明从业人员不携带病原微生物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应当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将纳入信用记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完成整改或者具备场所条件;

(四)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机关:州卫生健康委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202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202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自然人):

姓     名: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证    号:

(法人或其他组织)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证件类型:证号: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

名     称: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 系 人:州卫健委窗口 联系方式:0743-8227352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委托办理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证明用途:合法性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四)证明的内容:证明可以委托或授权他人代办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自然人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应当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将纳入信用记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完成整改或者具备场所条件;

(四)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机关:州卫生健康委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202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3:

湘西自治州卫健委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工作规程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的具体措施,现根据《湘西自治州全面推行行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州政办发[2021]8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工作流程如下: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告知。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确认事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在对外服务场所和门户网站上公示,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下载),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1.行政确认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2.准予行政确认事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3.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4.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二)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知晓告知承诺内容,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1.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2.已经知晓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3.自身能够满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4.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5.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6.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三)承诺书的留存。申请人应当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承诺书等相关材料。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四)承诺决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后,审查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能够当场作出行政确认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确认决定。对不符合告知承诺条件的,申请人改由一般程序申办。

(五)申请人不愿意承诺的办理。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确认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确认。



序号

事项

编码

事项

名称

证明

名称

证明

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事项类型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

层级

索要单位

开具

单位

省部级

市级

县级

乡级及其他



1

000123004000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行政法规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申请人





行政许可



2

000123018000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卫生许可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市场监管局





行政许可



3

000123018000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报告;

卫生许可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卫生健康部门





行政许可



4

000123018000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卫生许可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行政许可



5

000123018000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委托办理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卫生许可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申请人





行政许可



6

000123018000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生产经营场地平面布局图、工艺流程图、卫生防护设施图及文字说明;

卫生许可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申请人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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