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学习宣传提纲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学习宣传提纲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08-05 字体大小:


人口问题是国之大者。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高质量发展新要求,党中央、国务院近日发布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一、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成就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人口问题始终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全局性和战略性问题。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人口问题,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立足人口基本国情,顺应人口发展规律,牢牢把握战略主动权,不断完善计划生育政策,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道路。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卫生条件改善,我国总人口由建国初的5.4亿,迅速增长到1970年的8.3亿、1980年9.9亿。人口过快增长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巨大压力,广大人民群众在衣食住行、就学就医就业等方面的困难日益突出。为适应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和人口发展状况,国家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推行计划生育,1982年将计划生育确定为基本国策。经过全党全社会长期共同努力,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人口素质明显提高,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减缓了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力支撑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口发展的转折性变化,作出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战略部署。单独两孩、全面两孩政策先后实施,取得了积极成效。从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以下简称“七普”)数据看,十年间0~14岁少儿人口占比提高1.35个百分点,由于政策调整原因全国累计多出生二孩1000多万,出生人口中二孩占比由政策调整前的30%左右上升到近年来的50%左右。出生人口性别比从2013年的118降至2020年的111左右。

二、《决定》背景、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决定》出台的背景。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进程加快,教育水平不断提高,社保体系逐步完善,群众的生育观念发生明显变化,少生优育成为社会主流。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生育水平短期回升到1.7以上,之后迅速回落。“七普”数据显示,2020年,出生人口下降到1200万,总和生育率为1.3。我国总人口增长势头明显减弱,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预计“十四五”期间将进入中度老龄化阶段,2035年前后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生育政策对生育行为的调控作用进一步弱化,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成为制约生育的主要因素,群众对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呼声较高。

针对我国人口形势呈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发展的大事情,要求深化生育政策及人口发展趋势研究,完善人口发展战略,逐步完善生育政策。按照中央部署,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专班,组织多家科研机构和各方面专家,综合利用“七普”等多方面数据,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对我国人口发展态势、群众生育意愿、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科技进步、国家安全等一系列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综合评估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效果,开展多方案比较论证,凝聚了各方共识。特别是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为中央科学决策提供了及时、全面的数据支撑。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制定人口长期发展战略,优化生育政策,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高人口素质。党中央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立足国情,审时度势,兼顾多重政策目标,统筹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重大问题,着眼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重大决策,党中央、国务院专门作出《决定》。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

《决定》提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有利于保持人力资源禀赋优势,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有利于平缓总和生育率下降趋势,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有利于巩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决定》部署了三大类十个方面40余项配套支持措施,聚焦解决群众在生育、养育、教育等方面的后顾之忧,推动释放生育潜能,促进家庭和谐幸福。

(三)《决定》的突出特点。

一是“优化”,即部署了一揽子的配套支持措施。此次优化生育政策不是简单的从两孩到三孩的数量调整,更重要的是全面部署了配套支持措施。这些措施聚焦群众关切,坚持问题导向,涵盖了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等领域。

二是“包容”,即增强生育政策的包容性,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决定》提出,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这是服务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顺应了新时代人口发展战略的要求,进一步尊重家庭在生育中的主体地位,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

三是“保障”,即对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作了充实完善。《决定》要求对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立健全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机制。这充分体现了对计划生育家庭的重视,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各项帮扶保障制度。

三、贯彻落实《决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

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做好政策衔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考虑本地区人口发展形势、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相应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做好生育咨询指导,推进“出生一件事”联办。加强人口监测和形势研判,完善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推动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建立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指标体系,健全人口预测预警制度。

(二)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处罚措施。

《决定》提出,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并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同时,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矛盾较为突出的地区,应通过加强宣传倡导、促进相关惠民政策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精准做好各项管理服务,引导群众有计划、负责任地生育。

对之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三孩的,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已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应当予以维持;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经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进行受理、处理。要做好政策衔接,加强宣传解读,稳妥有序地推动工作落实。

(三)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一是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全面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等母婴安全五项制度。以颜色分级标识妊娠期风险,加强分类管理。对高危孕产妇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组建区域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专家组,强化转运、用血等重点环节保障,畅通转诊救治绿色通道。加强各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切实提升临床救治能力。夯实县乡村三级基层网络,加快补齐生育相关公共服务短板。加强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二是综合防治出生缺陷。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落实三级预防措施。统筹推进健康教育、婚前保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率和新生儿听力筛查。加强出生缺陷干预救助。

三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   强化规划引领,严格技术审批,建设供需平衡、布局合理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加强技术服务监管,严格规范相关技术应用。

(四)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十四五”规划纲要将“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列为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之一,为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保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分级制定托育服务发展相关规划,与人口规划、城乡规划、城镇化规划等相衔接。完善配套措施,探索建立土地使用、财政补贴、投资融资、税费减免、人才培养等支持机制。加强组织领导,以地级行政区为单位制定整体解决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发展智慧托育等新业态,培育托育服务、乳粉奶业、动画设计与制作等行业民族品牌。深入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推进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

   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和撬动作用,鼓励多种主体积极参与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建成一批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托育机构。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居住社区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引导家庭托育服务规范化发展,鼓励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提供家庭育儿指导服务。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支持家政企业有序扩大育儿服务。

(五)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一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二是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三是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四是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五是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六是落实好扶助所需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公益金或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要完善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一是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托,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依法代办入住养老机构、就医陪护等事务。二是深入开展“暖心行动”。三是建立定期巡访制度,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制度,扎牢织密帮扶安全网。

(六)提升家庭发展能力。

一是完善生育休假制度。严格落实产假、哺乳假等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父母育儿假试点,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适时对现行有关休假和工作时间的政策规定进行相应修改完善。

二是落实好生育保险待遇。对参保女职工继续在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方面加强保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三是加强税收、住房支持。研究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在配租公租房时,地方政府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研究制定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四是加强婴幼儿养育照护指导。聚焦0~3岁婴幼儿期,通过家长课堂、亲子活动、入户指导等方式,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和技能,提高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七)做好宣传引导。

《决定》是指导“十四五”和今后一个时期人口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要将《决定》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相结合,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把各地区各部门和全社会的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来。要加强国情国策教育,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人口的结构性变化,弘扬主旋律、汇聚正能量。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网络新媒体渠道,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生育支持氛围。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构建新型婚育文化。要总结各地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政策落实落地。

四、《决定》的宣传口号

1.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优化生育政策

2.人口均衡发展  家庭和谐幸福

3.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4.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5.彰显社会文明进步  建设生育友好环境

6.优生优育  适龄婚育

7.夫妻共担家庭育儿责任

8.创建幸福健康家庭  构建新型婚育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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