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等依法行政工作制度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等依法行政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5-08 字体大小:

州卫发〔2020〕16号


湘西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等

依法行政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州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相关工作,根据《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州各级国家机关中实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州办发〔2016〕34号)、湘西自治州司法局《2020年全州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州司发〔2020〕4号)及州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上报州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规划的通知》(州平安办〔2020〕1号)的相关要求,制定了《湘西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湘西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意见》、《湘西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建设实施意见》、《湘西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湘西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领导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

1:湘西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2:湘西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意见

3:湘西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建设实施意见

4:湘西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

5:湘西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领导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


湘西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4月30日


(信息主动公开)


附件1:

湘西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第二、第三次会议精神,强化卫生健康系统普法工作责任,建立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实现法治宣传和执法的良性互动,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实效性和执法的良好社会效果,经研究,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强化卫生健康系统普法工作责任,落实《法治湖南建设纲要》和《湖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创新形式、注重实效,坚持贴近基层、服务群众,以建立健全法治宣传教育机制为抓手,以开展“学法,尊法、守法”等主题活动为载体,通过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法治宣传教育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形成各单位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普法工作格局,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理,建设“懂法、守法、依法行政”的卫生健康系统做出新贡献。

二、组织领导

成立邓建英为领导小组组长,张河明、田娟、彭志新、彭长权、危首华、张金桥、谢朝贵、佘松海、陈志伟、唐辉林等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州卫健委“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谁执法谁普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委法规与综合监督科),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三、工作原则

(一)执法办案与普法宣传相结合。将普法宣传教育渗透到执法办案全过程,利用以案说法、以案普法、以案学法等方式普及法律知识。

(二)日常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在日常广泛开展法治宣传的同时,根据自身职能,结合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法律法规颁布纪念日和宣传月、宣传周以及依法治理工作等特殊时段和节点,开展各类重点突出、针对性强的集中法治宣传活动,切实增强工作的实效性。

(三)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相结合。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传统美德、公序良俗,形成学法辨是非、知法明荣辱、用法止纷争的良好风尚。

(四)上下联动和职责分工相结合。强化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的指导,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全面落实普法任务。结合履行单位职能和岗位职责,全面落实普法工作责任。强化对各单位、各职能科室普法工作的监督考核,努力在全系统形成分工具体、责任明确、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大普法”格局。

四、工作安排

(一)落实学法制度

1、委党组(中心组)集体组织学习《宪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每年不少于1次。(委办公室负责,委法规与综合监督科配合)

2、组织机关干部职工按规定完成网上学法课时学习以及年度学法考试。(委法规与综合监督科负责、委各相关科室配合)

(二)完善普法机制

健全面向全社会的普法制度,注重在执法过程中宣传法律法规知识,解答有关法律问题;定期公开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外的行政处罚决定,大力开展以案释法,接受社会监督。(委法规与综合监督科、州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

(三)开展法制宣传

1、制定法治宣传教育年度计划方案。每年结合“12•4”国家宪法日以及重大节假日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法治宣传活动,编印发放法治宣传资料,广泛宣传本单位执行的法律法规,引导和帮助公民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利用新闻媒体等手段扩大法制宣传效果。(委法规与综合监督科负责,委相关科室配合)

2、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委法规与综合监督科、州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

3、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委医政医管科(中医科)、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科、州人民医院、州民族中医院、州民族医药研究所负责)

4、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宣传。(委医政医管科(中医科)、州中心血站负责)

5、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委疾病预防控制科、卫生应急办公室、委科技教育科、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州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

6、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宣传。(委疾病预防控制科、委医政医管科(中医科)、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州精神病医院负责)

7、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宣传。(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负责)

8、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宣传。(委妇幼健康科、州妇幼保健院负责)

9、开展《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宣传。(委财务科负责)

10、开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宣传。(委基层卫生科负责)

(四)加强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培训

每年定期对本部门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培养一支熟悉掌握和运用法律法规知识,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的执法队伍。加强考试考核,严格持证上岗。(委法规与综合监督科、州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单位、各科室要充分认识法治宣传教育对全面推进卫生健康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建立完善普法责任制是党的十九大精神,强化卫生健康系统普法工作责任,也是推进卫生健康系统法治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治理能力的重要内容。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坚持把全民普法作为法治建设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不断深入,务求实效,把落实普法责任作为本单位的一项基本的职能工作,强化措施,确保“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到位。

(二)上下联动,认真落实。各单位要按照要求认真梳理本单位涉及的法律法规并做好遴选、补充,按照涉及范围大小、与社会安全稳定和人民群众利益关系紧密程度,结合单位职能,制定本单位本科室的重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年度计划,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各单位均要明确普法联络员专抓普法工作,切实履行普法职责,协调各职能科室抓好本单位主要普法任务的落实。委机关各科室要结合科室职责,将普法工作纳入年度科室工作计划,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各单位、各科室组织开展各类法治宣传活动情况要及时报送委法规与综合监督科。

(三)创新模式,增强实效。各单位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和职能优势,全面结合职责范围、普法对象的实际情况和依法治理需要及社会热点,及时跟进相关法律法规的重点宣传。要充分利用职工书屋、道德讲堂等现有学习教育阵地,完善法律学习内容,落实法律学习制度。进一步创新“法律六进”活动形式,切实利用好网络、微博、微信、短信、广播、电视、报刊和移动通信等平台载体、大众媒体,为公众提供更多、更便捷的法治宣传服务,进一步发挥各类大众媒体的作用,努力构建起“荧屏有像、报刊有文、网络有形”的传播格局。

(四)强化考核、落实责任。“谁执法谁普法,谁实施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工作将纳入州卫生健康委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州卫健委“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期组织对各单位普法责任制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工作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扬;对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目标任务未完成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联系人(委法规与综合监督科:张欣;联系电话:0743-8267510;电子邮箱:xxzsab@163.com)。

附件:湘西自治州卫生健康委“谁执法谁普法”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湘西自治州卫生健康委“谁执法谁普法”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邓建英  州卫健委党组书记、主任

    副组长:张河明  州卫健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田 娟  州卫健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彭志新  州卫健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张金桥  州卫健委副主任

    危首华  州卫健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彭长权  州纪委监委驻州卫健委纪检监察组组长、州卫健委党组成员

    佘松海  州卫健委四级调研员

    陈志伟  州卫健委四级调研员

    唐辉林  州卫健委四级调研员

    谢朝贵  州卫健委四级调研员

成 员:周文忠  州卫健委法监科科长

    胡 刚  州卫健委办公室主任

    蒋 波  州卫健委人事科科长

    黄锦辉  州卫健委规信科科长

    刘 颖  州卫健委财务科科长

    龙永红  州卫健委医政医管科科长

    谭 力  州卫健委基层卫生科科长

    彭春芬  州卫健委应急办主任

    彭 汨  州卫健委疾控科科长

    唐江南  州卫健委科教科科长

    胡 冰  州卫健委药政科科长

    张 洁  州卫健委人口家庭发展科科长

    袁桂湘  州卫健委老龄保健科科长

    杨胜国  州卫健委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

    葛永康  州卫健委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科科长

    杨毅琼  州卫计医管中心主任

    唐 成  州卫计医考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普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信息收集、报送,办公室主任由周文忠同志兼任。 


附件2:

湘西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湘西州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方案》(州市监发〔2020〕36)文件精神,规范政府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国家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实现我州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尊重市场,竞争优先。以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为重点,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树立竞争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2、立足全局,着眼长远。摒弃影响公平竞争的观念和做法,积极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增强市场创新动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3、科学实施,统筹推进。从我州卫生健康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国家利益、区域发展、体制改革等多种需要,分阶段、分步骤稳妥推进,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州卫生健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4、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坚持自我审查与专门机构指导监督相结合,通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加大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三、审查内容和工作流程

(一)审查内容

1、审查对象。本部门制定的涉及州卫生健康行业准入、产业发展、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草拟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政策措施)相关文件,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2、审查方式。各科室在制定上述政策措施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并由委法监科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与合法性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

3、审查标准。严格执行“国发〔2016〕34号”文中明确的四大类、18项禁止性标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4、例外规定。属于“国发〔2016〕34号”文中明确的4项例外规定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委制定的政策有关科室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二)工作流程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科室制定的相关政策措施,应自行组织审查,并将审查情况提交委法监科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委党组会或委务会审议。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政策措施起草科室对照审查对象、审查方式、审查标准等要求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并在政策措施公开征集意见过程中就公平竞争条款内容征集意见。起草科室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合法性审查资料外,还应提交涉及公平竞争条款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2、委法监科自收到起草科室提交的审查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委法监科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认为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作出审查合格的结论;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作出审查不合格的结论并退回起草科室,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通过审查。

四、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委机关成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委主任为组长,分管副主任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法监科,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服务。按照州政府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委公平竞争审查体制机制,细化公平竞争审查内容、程序、方法,完善工作流程,明确部门责任,落实具体任务,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平稳有效实施。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简政放权,坚持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大力清除卫生健康行业妨碍和限制公平竞争的“堵点”“痛点”和“盲点”,加大放权力度,减少行政对市场行为的干预,把该放的权力放出去。推进监管体制、方式改革,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约束自由裁量权,以标准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三)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科室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对象和标准,结合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梳理现行有关政策措施,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按程序予以废除或者调整,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在审查清理过程中,要充分调查政策措施制定的背景、目的、内容,区分不同情况,逐一审查,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四)定期评估监督。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各政策制定科室就出台的政策文件是否存在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工作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一并进行,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开。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社会参与度,加强社会监督和约束,有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相关政策措施应及时纠正。

附件: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及例外规定


附件:

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及例外规定


一、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国发〔2016〕34号”文中明确的四大类、18项禁止性标准)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二、例外规定(“国发〔2016〕34号”文中明确的4项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件3:

湘西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建设实施意见


根据《法治湖南建设纲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年-2020年)》的要求,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以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为抓手,以提升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质量为目的,以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为手段,以提高行政复议化解社会矛盾的主渠道作用为要求,切实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推动卫生健康事业科学发展的功能和作用。

通过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调整完善行政复议机构,加强行政复议人员配置,健全行政复议保障措施,使行政复议程序和各项配套制度更加完善,行政复议渠道更加畅通,行政复议办案条件明显改善,行政复议权威性和公信力明显增强,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成效明显,行政复议在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

二、进一步明确行政复议机构职责

湘西自治州卫生健康委设立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法规与综合监督科具体负责,履行以下职责: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组织复议听证;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处理建议,拟定行政复议决定;处理或者转送行政复议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承办州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健康委办理行政复议裁决案件中要求州卫生健康委办理的事项;依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对县市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或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办理行政应诉工作;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做好行政复议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等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其他相关事宜。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工作

(一)规范行政复议权利告知。

1、认真清理行政决定文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及《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7号)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行政执法权的各科室要对现有行政决定文书(重点是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文书)格式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及《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7号)的相关规定,没有载明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内容的,要在2020年6月1日前修订完善。

牵头科室:委法规与综合监督科

责任科室:委机关各有关科室、州卫计综合监督执法局

2、规范行政复议程序中对当事人的权利告知。

在行政复议程序进行中,要及时、全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权利及义务的法律效果,相关行政复议文书中应当载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必要时,要制作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送到当事人;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应当载明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途径。当事人行使权利有困难的,要及时为其提供帮助,把权利告知制度落实到位。

责任科室:委法规与综合监督科、州卫计综合监督执法局

(二)规范行政复议审理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受理。向州卫生健康委提起行政复议的,由州行政复议办公室统一受理,其他科室收到书面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于当日即时转送局行政复议办公室。局行政复议办公室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及时受理;需要补正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事项与期限。对符合规定,但不属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已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发现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法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对不属于卫生健康行政复议范围或者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解决的途径并做好登记。

责任科室:委法规与综合监督科、委机关各有关科室、州卫计综合监督执法局

2、规范行政复议调查取证工作。对经书面审查,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材料相互矛盾、双方争议较大以及其他需要调查取证情形的,委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科室实地调查、核实证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重大、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邀请专家、技术人员参与调查。

责任科室:委法规与综合监督科、州卫计综合监督执法局

3、规范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采用书面或简易程序审理;对重大复杂案件或群体性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委行政复议办公室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审理、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有复杂疑难问题的,应当召开各类专家、学者参加研讨会和论证会。

责任科室:委法规与综合监督科

4、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和解工作.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依法开展调解、和解。调解工作要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开展;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当事人不愿调解、和解的,不得强行以调解、和解方式解决行政复议案件。

责任科室:委法规与综合监督科、州卫计综合监督执法局

(三)规范行政复议决定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决定。要强化证据审查,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做出裁决,对涉及影响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要多方面听取意见,认真开展法律论证,确保法律适用正确,同时,要增强行政复议书的说明性,注意以法明理、以理服人。

责任科室:委法规与综合监督科、州卫计综合监督执法局

2、规范行政复议办案期限。行政复议案件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在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意见,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委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行政复议案件中止审理应有法定事由。

责任科室:委法规与综合监督科、州卫计综合监督执法局

3、规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要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适当的方式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要加强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的监督,及时纠正拒绝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等行为。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反馈制度、履行问责制度等监督制度机制,确保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及时履行。

责任科室:委法规与综合监督科、委直属机关党委

2、规范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或其它下级行政机关有违反卫生健康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委行政复议办公室要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督促其进行整改。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要明确整改的内容和整改的期限,并规定下级机关反馈整改情况的期限和方式。不按规定整改或反馈情况的,要在全州卫生健康系统内进行通报。

责任科室:委法规与综合监督科、委直属机关党委

(四)规范我委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工作。

1、做好行政复议答复工作。作出被申请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科室应当自我委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材料,并连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委行政复议办公室审核;委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于收到上述材料后3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科室按照委行政复议办公室意见对答复材料进行完善,报委领导审阅后进行答复。答复时间自我委收到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不得超过10日;答复内容在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同时,还要针对申请人的诉求逐一作出解释、说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应当制作目录并装订成册。

牵头科室:委法规与综合监督科

责任科室:委机关各有关科室

2、积极参加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我委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委托委行政复议办公室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科室的负责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一同参加听证。

责任科室:委机关有关科室

3、主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作出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科室,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期限,完整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确定的义务,不得拒绝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履行期间应当定期将履行情况书面反馈复议机关,履行完毕后应当及时通知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调解书和和解协议,应当与行政复议决定同样履行,局行政复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的指导和督促,对拒绝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的,局纪检监察室要加强监督,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责任科室:委法规与综合监督科、委直属机关党委、委机关有关科室

(五)完善行政复议配套制度。

1、完善复议与信访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对信访人反映的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争议,要引导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信访事项和信访处理的问题,要告知其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进行申诉或转送信访机构办理。

责任科室:委办公室、委法规与综合监督科

2、完善行政复议档案管理。加强行政复议档案科学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高档案保管条件,实现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责任科室:委办公室、委法规与综合监督科

3、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标准。及时总结行政复议办案经验,认真整理、评析典型案例,统一行政复议案件的办案尺度,努力做到对同类案件裁决结果基本一致和对同一法律法规适用意见基本一致。

责任科室:委法规与综合监督科

4、认真落实行政复议分析统计备案制度。按时上报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确保行政复议统计数据能够准确反映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复议工作的现状。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作出涉及人数众多、法律关系复杂、矛盾纠纷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当在15日内报州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责任科室:委法规与综合监督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委主要领导是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促;各有关科室要完善机制,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将行政复议规范化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二)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行政复议工作相适应的法律专业水平,每年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不得少于一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行政复议学习培训,通过培训使领导干部及全体公务员熟悉行政复议法律知识,增强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自觉性。

(三)落实必要的行政复议办案场所和条件。保证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所需的办公场所、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所需经费。


附件4:

湘西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的统一,确保规范性文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代政府草拟、以委名义印发以及和其他部门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均按本工作规则办理。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实施行政管理工作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等文件的总称。

第四条 对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进行全面或部分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称“规定”;对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某一项具体事务做出比较具体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称“办法”;对法规、规章进行细化和延伸并具有实施性质的规范性文件称“细则”。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与其抵触;

(二)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从行政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实事求是;

(四)不得设置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

(五)不得与其他同级规范性文件重复或矛盾。

第六条 委法规与综合监督科负责全委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向上级部门的备案工作。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规范性文件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二)规范性文件是否同国家、省、州的现行方针、政策相违背;

(三)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矛盾;

(四)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

(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第七条 委机关各科室负责本科室主管业务范围内的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发布或以委机关名义发布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科室业务的,由委主要领导指定主办科室,并组成各相关科室参加的起草小组进行起草工作。

第八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包括文件草案和起草说明两部分。

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制定依据和宗旨、适用范围、权利义务主体、具体规范、奖惩办法、监督管理、施行日期等。起草说明主要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目的、依据、指导思想及原则、起草过程、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文字简练规范。

第十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与现行规范性文件相衔接和协调。如对某一事项作出与现行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规定时,应当在送审时说明情况和理由;如现行规范性文件将被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必须在草案中写明予以废止。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其内容涉及若干科室业务或者做出与其关系密切的规定时,主办科室应当事先征求相关科室的意见,协商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送审时将不同意见列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二条 主办科室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对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并在委机关网站、州人民政府网站或者本地区公开发行的报纸等媒体上公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对起草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意见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对牵头联合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与其中起草中部门意见不一致的,须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未协商一致的事项,不得在送审稿中规定。

第十三条 主办科室在完成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工作后,应由科长签字同意后连同起草说明一并送委法规与综合监督科进行合法性审查。主办科室代州人民政府草拟的规范性文件初稿须经委法规与综合监督科初审、委主任会议讨论,形成送审稿,由委主要负责人签署,报请州人民政府审查决定。牵头和其他部门联合起草的,初稿经委法规与综合监督科审核后,先由协办部门负责人讨论、再由委主任会议讨论,或者由联合起草各部门负责人集中讨论,形成送审稿,由联合起草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后报请州人民政府审查决定。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提交合法性审查,起草科室应当同时向委法规与综合监督科提交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规范性文件文本和起草说明;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四)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委法规与综合监督科对送交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就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制定机关不具有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权限,或者送审稿的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建议不制定该规范性文件;

(二)经审核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签署合法性审查意见后,送委办公室按公文审批、办理程序办理;

(三)经审核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或者相关科室意见分岐较大的,提出具体意见,由主办科室修改或与相关科室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送委法规与综合监督科审核后,送委办公室按公文审批、办理程序办理;

(四)因情况变化,暂缓或者无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说明理由,退回主办科室;

(五)应当事先请示州人民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须请示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再制定;

(六)应当公布征求意见稿但尚未公布、应当听证但尚未听证、应当经专家论证但尚未论证的,建议退回补正程序;

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律顾问或者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律顾问或者专家以自己名义提出法律建议,并对建议内容负责。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起草科室在审议会上作起草说明。

因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可以直接提请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决定和签署。

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以委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分管副主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州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未经州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公布和印发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标注登记号。

第十七条 委机关应当建立每两年一次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各相关科室于偶数年的第三季度全面清理涉及本科室的现行规范性文件,并将清理结果报委法规与综合监督科。

第十八条 主办科室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10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起草说明等一式五份送交委法规与综合监督科;由委法规与综合监督科起草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于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州司法局备案。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于统一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应当在文末注明。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5:

湘西自治州卫生健康委领导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9号)有关精神,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法治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委机关。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为行政诉讼被告人,其负责人依法出庭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本制度所称本委负责人,包括本委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第四条  行政应诉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严肃执法、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出庭应诉是行政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各领导干部应予高度重视并积极参加,以维护法律尊严,并借此途径向人民群众诠释依法行政进程,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积极主动接受司法监督,有的放矢地采取改进措施。 

第六条 应出庭应诉人员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或律师作为行政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但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委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委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案件,应当在答辩举证期限内,根据被诉行政行为“谁分管谁出庭、谁决策谁出庭”的原则,由委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决定提出建议出庭人选。

第七条  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要严格按照法院的通知,按时出庭应诉,在法庭上要保持国家公务员的良好形象。 

第八条 行政组织在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诉讼状副本以及法院判决(裁定)书后10日内,将有关材料复印件报州司法局备案。 

第九条  领导干部出庭应诉工作,列入部门岗位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对行政诉讼的出庭应诉工作不重视,不积极出庭应诉,或在法庭上不能对其所做出的行政行为提供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负责人从未出庭应诉,不能详细了解具体情况和败诉原因,甚至对人民法院判决消极对待、拒绝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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